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五勞保三字第一二○八八五號函發布
依據勞工保險職業丙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其他本表未列之有毒物質或其他疾病,應列為職業病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規定辦理,新增之職業病種類區分為以下四類:
第一類化學物質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 氨
- 鹽酸、硝酸、硫酸
- 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鋰
- 二氧化硫
- 銻及其化合物
- 甲醇、丁醇、異丙醇、環己醇、甲基己醇
- 甲醚、乙醚、異丙醚、丁烯醚、雙氯異丙醚
- 醇醚類化合物: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等
- 甲醛
- 環氧乙烷
- 二甲基甲醯胺(Dimethylformamide)
- 苯乙烯(Styrene)、二苯乙烯
- 荼酚(Naphthol)、荼酚同系物及其鹵化衍生物
- 苯(Benzoguonines)
- 巴拉刈等除草劑
第二類生物性危害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限接觸生物性危害之工作)
- 退伍軍人症
- 漢他病毒出血熱
- 病毒性肝炎
- 肺結核
- 愛滋病
第三類物理性危害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低溫作業或低溫物品引起之凍傷、失溫等疾病
- 長期壓迫引起的關節滑囊病變
- 長期以蹲跪姿勢工作引起之膝關節半月狀軟骨病變
- 壓迫造成之神經麻痺:職業性腕道症候群等
- 長期工作壓迫引起的椎間盤突出
第四類其他性危害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
- 石綿引起之石綿肺症、間皮細胞瘤及肺癌
- 外因性過性肺泡炎及其併發症
- 除石綿外引起之氣管、支氣管及肺惡性贅瘤
- 其他項目未列之物質引發的職業性氣喘、支氣管炎、肺炎及肺水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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