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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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藥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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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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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須知

(一)一般門診領藥須知:

  1. 當您看完病,診間小姐會將領藥單(即處方箋或連續處方箋)及其他單據(如檢驗單)交給您。
  2. 當您拿到領藥單及其他單據時,請先至批價櫃台批價。批價後請於三天內至藥局領藥。(逾期不受理領藥)
  3. 待批完價,即可依領藥單上方指示之領藥窗口及上方之領藥號至藥局等候領藥。
  4. 當藥局上方顯示之領藥燈號已超過您的領藥號時,即可至領藥窗口排隊領藥。
  5. 若藥師發現您的處方內容需與醫師詳細確認並修改者,則請回原就診診間更換新的處方箋,並請再次至收費處辦理結帳後,才至藥局領藥。
  6. 領藥後請核對藥袋姓名,當面點清藥品數量,注意藥品服用方法,若有疑問請立即向藥師或醫師詢問。
  7. 針劑請至門診注射室,並交由護理人員注射。
  8. 請保留藥袋至藥品用完,用藥如有疑問請儘速與本院聯絡。
    聯絡電話:03-5962134轉517或518

(二)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須知:

  1.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三個月內有效,兩次領藥時間須間隔至少二十一天。
  2. 依健保局規定,請務必在領藥日期區間內持處方箋、健保IC卡及身分證領藥,否則不予受理。
  3.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服藥期間如病情發生變化,請立即就醫。
  4. 如有以下情況,應再次就診重新開立處方:
    (1) 遺失慢性病處方箋
    (2) 逾有效期限
  5. 就醫或住院時請向醫師出示慢性病處方箋,以免重覆用藥,影響用藥安全。
  6. 持本院慢性處方箋,可自行選擇在本院或至健保特約藥局調劑。
  7. 若要至本院領藥,請在上班時間內(例假日、國定假日不受理)完成批價手續。
  8. 批價後請於三天內至藥局領藥。(上班時間內每日上午8:00開始受理領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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