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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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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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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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藥專欄
衛生保健中的文章僅提供您相醫療保健參考之用,不能取代醫療行為與醫師診斷,如遇疾病仍建議您親自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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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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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藥劑科 葉淑英藥師

發表日期

  201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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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內容

  有關近期藥品換約而導致持慢性處方簽之病患在原開藥醫院拿不到藥,經藥事人員提供病患自家附近之社區藥局住址及電話查詢取藥事宜,並再次宣導當初釋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加強社區藥局之功能並加惠病患無須再受舟車等待領藥之苦。衛生署醫管會對署立醫院開立慢性方簽之說明有關醫改會6月9日公佈該會統計97年第3季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署立醫院開立未達24%乙事,經查在27家署立醫院中,計有: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豐原、南投、新營、台南、花蓮、台東共11家,於97年第3季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超過24%。衛生署醫管會表示,所屬醫院中,有7家為特殊醫院如:癩病、精神病、結核病等,皆有特殊用藥或管制用藥,不宜以慢箋開立;另外9家為地處偏遠離島醫院,民眾住家無鄰近,以致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出遭遇困難。醫管會為配合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開立及釋出,已針對各署立醫院之屬性、坐落地點與疾病別比率,皆訂有年度開立及釋出目標,將會努力督促各院達成目標。
◎ 行政院 衛生署版權所有 民國98年登載
 
連續處方箋之使用方式之提問:
連續處方箋經門診主治醫師開具後,可於使用期限內,不經門診,直接持此單領藥。持有連續處方箋者每次取藥時間應隔多久?另有機票可以拿多久的藥量呢?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作業要點規定,處方箋自醫師處方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期間之末日為例假日得順延至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門診服務之日止。
 
2.調劑日數:每次調劑至多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持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服用完前七日內,始得憑連續處方箋再於原處方特約醫院、診所或至特約藥局調劑。
 
3.慢性處方簽遺失了怎麼辦?(門診患者)
答:對不起,您慢性處方簽遺失,依健保局規定,是無法給於補發,您必須要再次就診,需重新掛號看診請醫師重新開立慢性處方簽。
 
4.拿慢性處方籤是不是可以在家裡附近的藥局拿藥,那住家附近的醫院可以拿嗎??(不是這家開的慢性處方籤) 到藥局拿藥要付錢嗎?到醫院拿藥要付錢嗎?
答:一般慢性連續處方簽是以二至三個月為主,依醫師視病情控制而定(有一些病情還需觀察)!您可以第一個月門診時在原門診醫院拿,而第二,三個月在健保藥局拿就可以了,慢性連續處方簽至健保藥局不需付費,領藥後21日可以再取第二個月的藥,建議提早將處方簽拿至健保藥局,請藥師先備藥,以免沒藥了,藥局剛好沒此藥,要等至少要等2~5天,就麻煩囉!切記不可去別家醫院拿藥喔~
 
5.到藥局拿藥要付錢嗎?,到醫院拿藥要付錢嗎?
答:慢性連續處方簽至健保藥局不需付費,去別家醫院拿藥是領不到藥的喔∼ 除非另開新處方一樣要繳費及健保卡。
 
6.拿藥時需要帶什麼?
答:到健保藥局拿藥需帶健保卡和連續處方簽。若取得慢性連續處方簽第二個月後可在自家附近之健保藥局取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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